壹、國家稅務局對支付寶、微信收款的規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其中第十四規定可憑“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支付寶、微信屬於非現金支付方式。
同時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 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九、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於“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壹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 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
二、微信、支付寶轉賬如何做賬?
1、入賬所需附件:
1)收付款證明:付款轉賬出去的截圖,聊天界面的紅包、轉賬截圖(含發出和對方領取成功)、若是通過掃碼等方式需截圖零錢明細中的轉賬付款截圖。
2)物、務證明:提供服務及商品的協議和清單。如若購買的五金,則有對應的配件明細。
3)款項轉出轉入微信、支付的明細(在需提現或者存入時與微信、支付收付款壹起做附件入賬)
4)必要的聊天記錄
5)報銷需要對應報銷單,需有公司內部報銷單,相關審批人簽字,可在備註中註明業務情況。
2、舉例說明
1)2022年6月5日,企業存入300元至公司微信賬戶,用於購買壹批易耗品配件,實際花費276元。
借:其他貨幣資金—微信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借:低值易耗品 276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 276
2)2022年6月12日,客戶支付壹筆產品購買款2萬元至公司微信支付寶賬戶,出納提現2萬至銀行賬戶,手續費20,實際到賬19980。(默認發票已開)
借:其他貨幣資金—微信 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借:銀行存款 19980
財務費用—手續費 20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 20000
三、收到網絡紅包怎麽辦?
四、微信、支付寶第三方支付機構收付款的風險規避形式
1、以公司的名義開通微信、支付寶賬號
2、對於個體工商戶,單獨設置微信、支付寶賬號
3、個人賬戶收取款項及時打入對公賬號
4、保存賬單及收付憑證、重要的聊天記錄等
5、及時索取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