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堅持立足實際,體現特色。
2、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制度創新。
3、堅持政府主導,推進社會***治。
法律依據: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誠實守信、權責壹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壹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探索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宜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並動態調整完善;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復制推廣。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七條 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優化營商環境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