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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股權重組相關的企業產權無償轉讓如何納稅

關於企業產權無償轉讓的納稅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企業產權的無償轉讓應當認定為贈與與捐贈關系,應當作為銷售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產權的無償轉讓應認定為企業產權重組,包括債務重組和股權重組。與企業債務重組相關的產權無償劃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基本壹致,本文重點研究與企業股權重組相關的產權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

壹、什麽是企業產權自由轉讓?

按照會計要素分析,被投資企業的產權包括債權和股權,反映在資產負債表右側,屬於資本市場交易,包括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和分立;被投資企業的資產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左側,屬於商品市場交易。主要交易方式為買賣商品、接受或提供服務。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從產權交易的對價形式(資產)的角度來定義產權轉讓,則稱之為資產轉讓。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標題使用“資產轉讓”壹詞;如果從產權交易內容(債權或股權)的角度來定義產權轉讓,則稱之為產權轉讓。比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2005]239號,以下簡稱239號文件)通篇都在使用“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的概念,卻沒有“資產劃轉”的概念。239號文件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壹般來說,與股權重組相關的“企業產權轉讓”是出資人(企業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之間向被投資企業進行的資產轉讓,是出資人對被劃出企業的減資行為,也是出資人對被劃入企業的增資行為。

二、交易過程中的產權自由轉讓不發生在橫向交易關系中,只發生在縱向交易關系中。

假設母公司A集團公司將其全資子公司A持有的孫公司C的100%股權轉讓給其全資子公司b,本案交易涉及母公司、子公司、孫三四家法人企業,均為100%全資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交易各方,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是母公司A集團,重組後的企業有兩個層次的主體,壹個是減資的子公司A,壹個是股東發生變化的孫子公司C。

本案交易的結果是,某集團公司考慮減少對子公司A的股權投資,放棄了對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考慮到增加對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A集團使子公司B持有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重組企業孫公司C的股東由子公司A變更為子公司b。

本案交易中,兩家子公司之間不存在橫向交易關系,只有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之間的縱向交易關系。兩家子公司之間不存在橫向交易,雙方都不是本案交易的轉讓方或受讓方。他們的交易狀態和孫公司C壹樣,屬於重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縱向交易關系中有兩行。壹是A集團計提子公司A在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收回子公司A的部分股權投資;二是某集團公司將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給子公司B,同時增加了對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

三、產權轉讓過程不發生如同銷售行為和贈與行為。

通過對上述交易的分析可知,本案中某集團公司轉讓孫公司C股權的對價形式為某集團公司的股權出資。具體對價支付如下:某集團公司撤回對子公司A的股權出資,增加對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子公司A與子公司B之間不存在對價..這種交易的對價形式定義為實際產權交易中企業產權的無償轉讓。

所謂無償,是指兩個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只是控股相同的母公司,而不是整個交易過程中既沒有橫向交易關系,也沒有縱向交易關系。

捐贈關系最大的特點是橫向和縱向的交易關系都是單向的,只發生單向的捐贈或捐贈法律關系。贈與人得不到對價,受讓方不支付對價。

本案中,兩家子公司均與A集團存在對價關系,屬於典型的雙邊合同關系,而非以捐贈為導向的單方合同關系。在單方合同關系中,作為贈與人,他只履行贈與義務,無權追償對價;作為受贈人,只享有接受捐贈的權利,不承擔任何返還的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確定產權無償轉讓。從母公司層面看,是減少子公司A的股權出資,增加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從兩家子公司的角度來看,* * *與孫公司C的股權是壹樣的,都是由A集團的原股東子公司A無償劃出,無償轉讓給子公司B。

在本案例的交易過程中,同壹控制下的兩家子公司A和B之間不存在對價支付關系。因此,子公司A和子公司B不可能被視為銷售或捐贈。

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本案的交易性質界定為企業產權無償轉讓,是壹種企業產權重組行為,是壹種復合的持續重組行為。既不是作為銷售行為的資產,也不是兩個子公司之間的捐贈。如果將本案定性為出售或贈與,註定會出現交易定性錯誤,誤認為子公司A將孫公司C股權無償贈與子公司B。其實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子公司A沒有白送,子公司B也沒有白拿。當子公司A放棄孫公司C的股權時,也發生了對價支付,以減少A集團公司的股權出資作為對價的形式。當子公司B增加孫公司C的股權時,也發生了對價支付,以增加A集團公司股權出資的形式。

四、無償轉讓產權交易的稅務處理應避免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將產權無償轉讓認定為買賣行為或贈與行為,交易事實不清,交易定性錯誤,進壹步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無償劃轉產權不適用於捐贈業務稅務處理相關文件。產權無償轉讓所得稅處理的適用文件主要有五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務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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