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出口有限公司對澳大利亞a&: AT公司發電:“我們確認向妳們出售500臺電腦,每臺600美元,5月20日交貨。任何爭議都將在英國倫敦進行仲裁。”
澳大利亞a & amp;AT公司回復如下:“確認您的來電,我們將向您購買500臺電腦。條件如妳電報中所規定的。請提供合適的包裝。”
後來信息技術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未能按時交貨,雙方發生糾紛。
問:(1)信息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來電是否構成要約?為什麽?
(2)澳大利亞A & amp;AT公司的回復是否構成承諾?為什麽?
(3)澳大利亞A & amp;AT公司和信息技術進出口限制公司之間是否建立了銷售合同?為什麽?
(4)假設合同成立,應投保以下哪家公司?信息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或澳大利亞A & amp;在公司?
(5)如果澳大利亞A & ampAT公司單獨購買替代商品,是否有權向信息進出口有限公司主張差價損失?為什麽?
(6)假設澳大利亞A &;如果at公司在國內法院起訴,法院應該怎麽做?
(7)本案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解釋
(1)信息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來電構成要約,符合有效要約的要求。(1)明確表明了訂立合同的意思;(2)要約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只有傳達到對方才有效;③要約邀請提供的交易條件完整,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壹旦要約被接受,要約人必須有受其約束的意圖。
(2)澳大利亞A & amp;AT公司的回復構成承諾。由a & AT公司作出的承諾並未實質性修改要約,故對要約的承諾有效。
(3)買賣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由信息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投保..在CIF術語下,賣方必須自費投保並支付保險費。
(5)信息技術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賣方違約後,澳大利亞A & amp;AT公司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害賠償是壹種主要的救濟方式,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采用其他救濟方式而喪失。對於損害賠償的計算,如果買方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價格)購買替代物,買方可以獲得兩者之間的差價以及對賣方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如價格以外的額外費用)。
(6)各國仲裁立法都承認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當事人就具體爭議達成仲裁協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7)如果合同雙方沒有選擇法律,則應適用作出裁決的地方的法律,即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英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