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雄/文 編者按 新《稅收征管法》從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統壹、平衡的角度,大量增加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納稅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內容和條款。尊重納稅人權益,對提高“納稅遵從”度,實現納稅人自覺納稅和建立新型征納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壹、增加了納稅人享有知情權。新《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這就在法律上賦予了納稅人享有知情權。 二、增加了納稅人享有情況保密權。新《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三、重申了納稅人享有稅收減免申請權。 四、重申了納稅人享有申訴權。 五、繼續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檢舉權。新《稅收征管法》第十三條將“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修改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表明除了稅務機關要為檢舉人保密外,其他國家機關凡收到檢舉和負責查處的,也都要為檢舉人保密。這樣修改更貼近實際,更有利於保護檢舉人利益。 六、進壹步明確了納稅人享有檢舉、控告征稅人的違法行為的權利。新《稅收征管法》在第八條第五款明確了如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七、新增了納稅人可以選擇納稅申報方式。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從而賦予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自由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 八、繼續規定了納稅人享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權利。 九、強調核定農業稅必須按照稅法進行。為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新《稅收征管法》在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了以下規定: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十、明確非稅務人員無權征收或者參與征收稅款。新《稅收征管法》在第二十九條增加以下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該法在第七十八條還同時規定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壹、繼續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緩稅的權利。新《稅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壹條繼續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緩稅的權利,但對批準權限作了修改,由原來的縣級稅務局長批準,改為呈報到省級稅務局長批準。 十二、大幅度降低了滯納金的滯納比例。原《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新《稅收征管法》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將滯納金相當於銀行的年利息73%下調到18.25%。 十三、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納稅人要求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論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還是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都要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新《稅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四條對此作了修改,除了保留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開具完稅憑證外,對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作了調整,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可以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是納稅人要求開具的除外。 十四、明確納稅人個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查封、扣押之列。新《稅收征管法》分別在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上述措施範圍之內,不得查封、扣押。 十五、擴大了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按照原《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可依法請求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以下兩種情況: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2.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條除保留上述兩種情況外,還增加以下三種情況:1.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2.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3.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 十六、規定了抵押權人、質權人有權知道相對人欠稅情況。鑒於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確立了稅收與抵押權、質權享有同等優先權的特別優先原則,為使交易當事人在設定擔保時能夠了解相對人的欠稅情況,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新《稅收征管法》除了在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公告外,還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十七、規定了納稅人享有補償多繳稅款利息的權利。新《稅收征管法》為了更好地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在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十八、特殊情況失誤稅款追征期從十年縮短到五年。按照原《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新《稅收征管法》在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作了如下修改:壹是將特殊情況失誤稅款追征期從十年改為五年;二是明確除了要追征稅款外,還應加收滯納金。 十九、增加了納稅人有權拒絕無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檢查之規定。原《稅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六條規定,稅務人員沒有出示稅務檢查證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除了要出示稅務檢查證外,還應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檢查證和通知書要同時出示,否則,納稅人有權櫃絕檢查。 二十、增加了提供納稅擔保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原《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決定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然後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將清繳稅款作為申請復議的前置條件。
上一篇:Xi安公交722路下一篇: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繳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