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應在簽訂工程合同或協議之日起30天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出具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