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在性質上,行政復議是對行政權利的救濟,也是壹種準司法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的範圍包括: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權的;
3、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5.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壹)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第四十二條在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終止:
(壹)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批準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沒有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經過六十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