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相關合同、章程、協議復印件5份;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其中,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工商營業執照和總機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復印件;
8 .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改制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9.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準的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
(1)企業基本信息表;
(2)生產設備和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三)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的名稱、產品標準和用途。
11.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復印件。
註:納稅人在政務中心聯合辦證時需要提供1-9項資料復印件兩份,分別由國稅、地稅審核留存;應提供壹份與項目10、11相關的信息副本。
具體見地稅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