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完善征稅範圍。《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征收範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對不需要登記的單位內部營運車船不征稅。從車船稅的性質、財產稅和公平稅負的角度來看,是否應該將車船在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納入征稅範圍。車船稅法不再以是否登記為標準來確定車船是否有納稅義務,而是統壹了本法規定的車船征稅範圍。
(2)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微型、小型載客汽車(客車)按車計征。車船稅作為財產稅,理論上應該以評估為基礎進行計算,但由於乘用車數量多,且分散在千家萬戶,很難進行價值評估。考慮到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整體呈正相關關系,車船稅法以排氣量作為乘用車的計稅依據。
(3)調整稅負結構。壹方面,為支持交通運輸業的發展,車船稅法對占汽車總數28%左右的貨車、摩托車和船舶(遊艇除外)仍維持原有稅率;小幅提高9座以上乘用車稅率;對於拖車,原條例中規定的適用於卡車的相同稅額改為卡車稅額的50%。另壹方面,為充分發揮車船稅的調節功能,體現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車船稅法對占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即9座以下汽車)稅負進行了結構性調整,降低、保持不變、提高。壹是對占現有乘用車總數87%左右、排氣量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適當降低或維持稅率;二是占現有乘用車約10%,排氣量2.0升至2.5升(含),稅率適當高於現行稅率;三是占現有乘用車總數3%左右、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大、大排量汽車,稅率比現行稅率大。
此外,為體現車船稅的調節功能,車船稅法將遊艇列入船舶,明確按照長度征稅,並將征稅範圍確定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規範稅收優惠政策。《車船稅法》除了保留《車船稅暫行條例》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征或者免征稅收的規定外,還增加了以下三項優惠規定:壹是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農村居民擁有的主要用於農村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第三,因嚴重自然災害、納稅困難等特殊原因確需減征或免征車船稅的,可以減征或免征車船稅。
(五)加強征收管理。考慮到機動車數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很難征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管理機構比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較嚴格。在不增加過多工作量的情況下,對提高征收績效、防止稅源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此,車船稅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完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辦理相關手續。
另外,船舶流動性大,目前對船舶征稅在源頭控制上效果並不理想。為此,車船稅法規定,船舶檢驗機構在提供船舶有關資料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