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本條例施行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
2.凡符合參保條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向地稅部門任壹登記點(以下簡稱登記點)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繳納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與此項業務壹並辦理。
繳費人填寫稅務(社保繳納)登記表壹式兩份,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稅務登記和繳費登記不需要同時辦理),到登記崗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登記。報名崗審核後,將公司社會保障號、報名通知、委托銀行代收稅費協議(以下簡稱ETS協議)壹式三份發放給繳費單位。繳費單位憑ETS協議和開戶銀行的開戶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簽約手續,然後憑ETS協議壹式兩份和參保職工花名冊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以下簡稱辦稅服務廳)
三、自2009年6月10日起,社保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繳費人辦理變更繳費登記信息、增加從業人員、減少從業人員、統籌區域內流動等業務。繳費單位辦理調動、退休、退保等業務,應先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增員、減員手續,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上述業務。
繳費單位可通過到辦稅服務廳門前申報(包括紙質申報和磁盤(u盤)申報)或網上申報的方式辦理增減成員手續。
1.門前申報:包括紙質申報和磁盤(u盤)申報。
(1)紙質申報:每月1-15日內,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填寫《社會保險費個人登記表》壹式兩份,並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進行核驗。裁減人員的,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註意事項:繳費單位在辦理職工人數增減前,必須按規定到勞動部門(就業中心)進行就業備案,並保存由勞動部門蓋章的《廣州市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增減表》以備核查。
(2)磁盤(u盤)申報:從業人員5人以上的繳費單位可使用磁盤(u盤)申報。
在每月1-15日內,繳費人可使用“社保費、地稅全責征收申報輔助系統”(以下簡稱“申報輔助系統”)制作並導出增減報價文件,存儲在磁盤(u盤)中。將軟盤(u盤)、社會保險費紙質個人詳細信息登記表壹式兩份、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社保登記證復印件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
付款人使用“申報輔助系統”導出增減變動報價單據時,如果增減變動數量大於500,系統將以500人壹檔的形式導出多個單據。付款人在磁盤(u盤)存儲時,必須存儲所有導出的增減報價文件,否則數據不完整。
2.網上申報:已開通網上申報的繳費單位,每月可在1-15天內在網上增減工作人員;或者直接在地稅網站錄入申報;或者從地稅網站下載網上申報增減的導入模板,填寫後登錄地稅網站讀取文件。
4.有關辦理社保登記證的事宜,請咨詢社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