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稅局總經濟師杜春麗:
大企業稅收管理需要專業化團隊
可以預見,隨著中國“大企業時代”的到來,大企業稅收管理的集團化趨勢會更加明顯。在此背景下,稅務機關只有將稅收征管團隊化,才能有效應對這壹趨勢。
和大企業普遍建立了較為強大的稅收管理團隊相比,稅務機關應對大企業的團隊化建設剛剛起步,明顯滯後於企業稅務團隊的建設,存在壹些不足和短板。比如,人力資源配置懸殊,往往壹個企業集團稅務崗位人員有幾十人,而稅務機關僅區區幾人;比如,團隊建設粗放,團隊多為完成臨時任務組建,缺乏長遠目標,多以部門管理區域為界成立,缺乏跨界合作;還比如,團隊成員多為臨時抽調骨幹組成,缺乏固定分工,能力結構單壹……這些不足和短板,嚴重影響了稅務機關征管職能的發揮和服務職能的履行。
要打造能攻堅克難的大企業稅收征管團隊,必須全方位考慮,采取多項措施。
第壹,要以“大風險”的思維,明確團隊的構建方法。具體來說,就是以全覆蓋為目的,組建分行業、分集團或分事項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團隊,相對固定團隊成員,清晰劃分團隊成員的分工。
第二,要以“大服務”的思維,明確團隊工作目標。研究相關稅收政策,開展稅收政策深度解讀,有效解決行業性、集團性復雜涉稅事項、復雜涉稅訴求,準確清除大企業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和跨境交易等特殊事項稅務風險。
第三,要以“大合作”的思維,明確團隊的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系統內人力資源,突破橫向和縱向的限制,加強國稅和地稅合作,強化與第三方溝通,打破部門壁壘,形成上下互動、左右聯動的“壹體化”工作格局。
第四,要以“大視野”的思維,優化團隊成員結構。充分整合系統內優勢人力資源,集中系統內專家骨幹,配強配齊大企業稅收管理團隊。同時,要創造條件引進系統外計算機專家、工程專家、行業專家、金融專家、經濟專家、談判專家和法律專家等各類專家,實現大企業稅收管理團隊成員的多樣性,優化團隊成員的知識和能力結構。
北京市國稅局第五直屬分局局長嚴紀:
並購重組:管理和服務的關鍵環節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喬治·施蒂格勒曾經指出,發達國家的大型企業無壹不是通過兼並聯合發展起來的。同樣,並購重組也是促成中國企業不斷做大的重要推手,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與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因此,隨著“大企業時代”的來臨,中國稅務機關必須抓住大企業並購重組這個關鍵環節,前置服務和管理。
值得註意的是,企業通過兼並重組可以做大,但要做強做優卻需要企業和其他各方***同努力。體現在稅務方面,就是企業自身要有防控稅務風險的意識和舉措,稅務機關也要提升監管和服務水平,幫助企業減少稅務風險。
從過去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實踐經驗看,大企業並購重組涉及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和跨境投資等往往是“重災區”,防範稅務風險意識不夠強或機制不健全,對國內外相關稅收政策不知曉或理解不到位則是“成災原因”,而且“災前預防”小支出與“災後救濟”大成本形成鮮明對比。
對此,稅務機關應以風險為導向,堅持“防勝於治”原則,前移管理重心,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企業自願遵從,變發現型控制為預防型控制、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進而幫助中國企業做大做強保駕護航。
具體來說,壹是幫助企業實現稅務風險管理關口前置,幫助企業將稅務風險防控提到戰略高度,並將稅務風險管理的活動內嵌到每壹重大風險事項的全過程,從源頭遏制風險的產生;二是實現稅收政策服務前置,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和技術,讓企業掌握並購重組相關國內外稅收政策的內容含義、立法精神、執行要點和潛在風險點,做到“心中有譜、腦中有弦”;三是實現個性化服務前置,在重大事項發生之前就由稅務機關與企業、中介機構等***同協商確定復雜交易事項適用的稅收政策範圍、執行口徑和程序,為企業提供“定心丸”和“護身符”;四是實現風險管理環節前置,在稅務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實時識別和評估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和境外投資等重大事項稅收風險,構建涉稅風險提醒機制,並督促企業自查自糾,盡可能降低征管成本。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
“大企業時代”稅收管理要因時而變
隨著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壹些大企業的內部管理呈現出集中度提升的變化趨勢。這些新變化,給稅企雙方的稅務管理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大企業時代”稅收管理要因時而變。
目前,大企業最重要的變化,主要有三:
——資金集中使用。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壹些大企業實行內部銀行制度,將下屬企業的資金集中調配,每天在特定的時間,將下屬企業超過壹定額度的資金集中到財務公司或其他承擔內部銀行職能的機構,下屬企業需要資金,優先內部解決。
——采購統壹招標。為了降低采購成本,許多集團公司將下屬企業的采購權上收,集中采購,下屬企業花錢的權利越來越小。
——銷售按計劃安排。或許是為了降低稅負的考慮,或許是為了利益綜合平衡考慮,壹些大企業集團由集團層面統壹安排銷售、集團內部產業鏈條不同環節的利潤水平和定價標準,下屬企業越來越沒有定價權。這壹特點,在壹些境內的外資企業身上體現得更為明顯——這些大企業幾乎沒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其功能類似於全球產業鏈條的壹個車間。
從企業自身的稅務管理來講,這些變化會帶來巨大的潛在稅務風險。比如,企業建立“內部銀行”後,承擔相應職能的機構是否有金融機構許可證,涉及的營業稅大不相同。如果有金融機構許可證,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其自下屬企業集中的資金,對下屬企業而言是存款,下屬企業取得的利息屬於存款利息,不繳營業稅;如果沒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則下屬企業取得的利息,可以被認為是貸款利息,應繳納營業稅。
大企業內部管理的變化,也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帶來了挑戰。壹方面,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大企業稅務風險產生原因與以往不同,應該借助各種手段及時洞悉這些新的稅務風險點;另壹方面,還要幫助大企業防控這些新變化帶來的稅務風險,而且這種責任越來越迫切;同時,還要花更大的力氣,從總體上提高大企業的遵從水平,減少稅款流失。
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助理總經理劉曉虹:
建立多層次立體式稅企溝通機制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商業形態的不斷革新,與之配套的稅務法規也相繼叠代更新。作為聯想集團的稅務負責人,筆者有幸能在短短壹年內親歷我國並購重組和“營改增”兩大法規的“結構性升級”。在這個過程中,聯想在積極尋求機遇的同時,也應對了隨之而來的不少挑戰。
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十分體貼地針對重要或復雜的新法規及時配套了官方解讀,但仍然無法滿足現實中商業形態千變萬化的適用訴求,尤其是政策規定相對滯後或者模糊的部分。在實踐中,企業的理解時常會與基層稅務人員過於保守的適用原則相左,引發涉稅爭議。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為例,其關於間接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僅給出了原則性要求,關於股權轉讓成本的確認方式仍然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政策依據有限,傾向於采取相對“偏緊”的裁定原則,部分企業反饋存在放大稅基的問題,導致間接轉讓事項的稅負不確定性依然存在。
今後,針對此類時效性強的政策適用性爭議,希望稅務機關能更多借助日趨便利的互聯網技術,在政策制定層、執法層和企業三方之間搭建多層次、網狀立體的實時溝通反饋機制,從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圖出發,通過稅企雙方的充分探討,減少執法層和企業對稅法具體條款的適用性誤解,還可定期將有典型性和通用性的誤解條款以案例形式對外發布,作為法規解讀的補充。同時,盡可能通過事先的良性溝通代替事後的行政復議,從而減少涉稅爭議,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同時,建議稅務機關能夠搭建壹個大企業之間的制度化交流平臺,方便大企業之間交流稅務管理經驗,探討***性涉稅問題,相互借鑒復雜稅務事項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