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房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
1、契稅
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標準為按1.5%征收。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征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裏的余額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5、工本費:10元/本。
開發商收取的費用:
1、房款尾款:根據雙方合同約定。
2、面積差額款: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裝修變更費用: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的補充協議。
4、車位款:針對需要購買車位的業主,雙方需另行簽署合同(原購房合同約定贈送車位的除外,但要註意車位是有產權的)
5、寬帶、有線電視開通費: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費。建議裝修完後再交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會多交幾個月的服務費。
6、其它增值服務項目開通費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的,均可以不交。
物業管理收取的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用:以合同約定為準。
2、北方城市供暖費: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行和提前收取這筆費用,更沒有權利以此作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電費周轉金或保證金:有部分物業會收取,但費用較高不宜超過常規家庭3個月的水電費用(分戶計量除外)
4、停車管理費
5、其它增值服務項目周轉金或服務費:根據雙方約定,應遵循雙方自願原則,不應強行收取。
物業裝修管理收取的費用:
1、裝修保證金:沒有明確規定,但收費不應過高,且無特殊原因必須退還。
2、裝修管理費
3、垃圾消納費
4、裝修施工臨時出入證制證費: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超過5元/證。
二、新房交房費用繳納註意事項
公***維修基金:何時交納、由誰收取、日後管理使用等。按規定,公***維修基金應在入住時交納。有不少開發商在交樓時,以各種借口強迫買房人委托他們或他們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公***維修基金和契稅。對此,業主有權拒絕。
契稅:按規定,契稅應在辦理產權證時交,有很多開發商會要求入住前就交,業主們完全可以拒絕。契稅在國內只有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才有權收取,物業公司是無權向業主收取的。
大、中維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業公司,利用早於交納維修基金規定出臺的北京關於普通住宅和住宅物業管理的收費規定,誤導業主在交納***同維修基金的同時,在收房時再交納大、中修費,對這種重復收費的做法,業主有權拒絕。具體可見國土和房管局《關於建立公***維修基金後中修費收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體而言,業主在收樓時只需按照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交齊收樓時應交納的購樓款,建設單位就應將鑰匙直接交給買房人,如果買房人和建設單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進行過承諾,還應交納自己承諾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
物業費:壹般來說,物業管理費交壹年,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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