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對投資方而言屬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設立非全資子公司,多數屬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在壹定條件下也可能具有商業實質。
2、對於新設企業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構成業務的,按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處理;反之按購買資產處理。
3、合並報表層面,應將投出資產的相關的評估增值予以抵銷,恢復到賬面價值計量(《講解2010》P581)
4、稅務處理,不考慮有無商業實質問題,壹般要求確認資產轉讓所得,除非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
在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構成同壹控制下合並的情況下,如果新設企業按照投入資產的評估值確定了其註冊資本,則為了避免在其個別報表層面出現資本公積負數導致產生“出資不足”的質疑,可以在個別報表層面按評估值對所取得的出資資產進行初始計量,但在合並報表層面應遵循同壹控制下合並的處理原則,將其恢復到原帳面價值。
其他情況下接受出資構成同壹控制下合並的情形,應把接受出資的構成業務的資產按其在母公司的原賬面價值入帳。
僅在合並報表層面調整,先將資產的增值額與對應的子公司凈資產對沖,並調整增值部分對應的累計折舊或者累計攤銷後,即可與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的長期股權投資抵銷。
我理解壹般情況下視同資產處置處理,母公司應確認資產處置所得,但也不排除可以適用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