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類型很多,有的是有限合夥,有的是普通合夥,合夥企業的設立有很多限制,比如合夥企業的名稱等方面。
壹、有限合夥需要註意什麽?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此外,相關規定:
1,不能重名;
2.不能侵犯馳名商標;
3、不能使用名稱和縮寫;
4.只能是簡體中文;
5.不能使用模板字體大小;
6.不要和知名公司的名字混淆;
7.不要刻意美化公司的名字,盡量讓名字簡單明了。
二、什麽是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能夠結合企業管理和資本的優勢,因此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熟悉的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3.有限合夥有什麽特點?
合夥人*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它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企業的管理,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有限責任的方式參與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利於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而且資本和智力可以有效結合,即有財力的人為有限合夥人,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為普通合夥人,這樣就可以整合資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四條* * *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