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證期限
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登記程序
1、領表、填表、報送《稅務登記表》。
2、報送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全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鑒;
(5)開戶銀行帳號證明;
(6)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3、辦理納稅磁卡
4、領取稅務登記證
(三)變更、停業(復業)註銷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因停業或者復業,需辦理停業(復業)申請手續。
擴展資料:
在何種情況下納稅人處理稅收改革應當包括:改變實體的名稱,改變其法定代表人、改變其住所、營業地點(不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擴大或縮小了生產經營的範圍,和其他稅務登記的內容。
納稅人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需要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改變登記的內容無關的內容工商登記,應當申請變更稅務登記之日起30天內的實際改變稅務登記內容,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或由有關部門或宣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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