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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實施的稅務程序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工業企業不存在輔導期,也不存在臨時壹般納稅人之說,當月認證,當月就可以抵扣。

請參考總局管理辦法:“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頒布時間:2010-2-10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二○壹○年二月十日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後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 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後不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壹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並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並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壹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對下列壹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壹)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壹般納稅人。?

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輔導期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壹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

(壹)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新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壹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第六條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壹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後40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第七條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壹)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二)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第九條 輔導期納稅人壹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壹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第十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的第壹個月內,壹次性退還納稅人。?

第十壹條 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後,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壹)第2欄填寫當月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二)第3欄填寫前期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三)第5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四)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五)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六)第23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初余額數。?

(七)第24欄填寫本月己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數據。?

(八)第25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月末余額數。?

(九)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十)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十壹)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壹窗式”票表比對。?

(壹)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合計數。

(三)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第8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合計數。?

(四)申報表數據若大於稽核結果數據的,按現行“壹窗式”票表比對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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