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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成立需要繳納社保嗎?

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義務,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減免。

盡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所有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職工個人繳納壹部分,但壹些企業仍未按時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並想盡各種辦法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比如在企業中規定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以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或者員工工作滿壹年可以參加社會保險;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企業與員工私下簽訂協議,約定由企業直接向員工支付應用於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員工承諾企業對由此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法定義務,任何壹方都不能通過企業內部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免除該法定義務,所以無論企業內部有什麽規定,企業和職工之間有什麽約定,都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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