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做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濱政辦發[2009]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為進壹步做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養老保險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初次參保時,經本人申請,提供相關事實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可從1998年1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向前補費,需提供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不能提供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可提供稅務登記證、稅票、從業資格證等證明當時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原始材料,填寫《企業養老保險個體參保登記審核表》,經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辦理。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企業養老保險個體參保登記審核表》,經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辦理。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壹次性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辦理壹次性繳費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較低負擔較重的,本人可提出申請,在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到100%之間由其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自主申報,繳滿15年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軍隊轉業、復員、退役人員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軍齡按相關政策規定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自2009年9月1日起,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後,退休之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退給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性質用工單位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或按魯政辦發〔2003〕37號文件規定的鄉鎮企業人員執行原規定),其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繼續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期繳費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其中,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壹次性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單位參保人員因上述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在繼續繳費期間又自願停止繳費,且繳費不滿15年的,依照相關規定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壹次性待遇。
三、勞動年齡內的被征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可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已領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發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四、工作要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充分調動各類城鎮從業人員的參保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擴面征繳工作良好氛圍。要繼續以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及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各類漏保人員為重點,做好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從參保準入、待遇計發、退休審批等各工作環節統壹政策、統壹標準和要求,規範精簡各項工作規程,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參保單位和人員,確保把工作的各個環節做實、做細、做紮實。
應參保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個人應於2009年12月底前主動申報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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