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總局[2017]124號文件要求,本期開具的發票總額(不含非稅發票)和稅款總額應小於等於本期申報的銷售額和稅款總額。根據此規則,對應的“未開票收入”欄不能小於零,否則,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金總額將小於已開票金額和稅金總額,導致申報異常。根據稅務總局124 [2017]號文件,稅務機關暫不解鎖稅控設備,將對比對結果異常進行核實處理。
因此,3月1之後,納稅人在申報增值稅未開票收入時,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納稅義務未開票期間,申報增值稅時只需在“未開票收入”壹欄填寫正銷售額,但應保留相關證據,如合同、收款記錄等,以備日後核查。
2.如果已開票收入是以後開票的,在開票期間,申報的增值稅在“已開票收入”中不能填寫為負數,而應從已開票銷售額中減去已申報的已開票收入,差額應填入“已開票收入”對應欄。
3.對於第二次操作導致的比對異常,由於無法進行網上申報,需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審核,並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差額與上期申報的未開票收入金額的壹致性,申請正常申報並解鎖稅控設備。
仍遵循先例,若A企業已開票金額為500萬元,申報銷售金額為400萬元,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差額654.38+0萬元已申報為前期未開票收入。這些證據至少應包括:(1)規定發票日期和收款日期的合同;(2)收到款項的證據或其他結算證據,如票據;(3)當期收款人和承包單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應與以前開票收入開具的發票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