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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資源稅改革主要內容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氣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 要點提示: 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壹)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壹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 要點提示: 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政策依據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 要點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 要點提示: 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政策依據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要點提示: 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 要點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巖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9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各等級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和巖金礦各等級的範圍。同時明確: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並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征收。 鹽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蘇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6〕24號) 要點提示: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天津塘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73)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 要點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據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其他特案規定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後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21號) 要點提示: 攀鋼集團礦業公司從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分離出來,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按獨立核算企業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征收鐵礦石資源稅,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額,全額征收鐵礦石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 要點提示: 為支持內昆鐵路建設,經國務院批準,對內昆鐵路建設多種單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要點提示: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優惠政策操作註意事項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操作要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政策依據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操作要點: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壹律不得減免稅。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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