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材料如下: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批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4、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書(產權證書、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對於自己的財產,請提供合法的產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如產權證書或銷售合同。如為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書的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應當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例》應當向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法律客觀:《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