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動攤位需到當地城管處辦理擺攤證;
2、在小區擺攤的,需到居委會處辦理;
3、必要時小吃攤位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
4、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經商活動,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管理規定決定是否辦理營業執照;
5、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的,不屬於無證經營,無需營業執照;
6、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也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擺攤的法律規定:
1、攤位設置許可:根據城市管理相關法規,擺攤需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攤位設置許可;
2、營業執照:如果擺攤屬於經營活動,需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3、衛生許可證:若擺攤銷售食品,需向衛生監督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4、稅務登記: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稅費;
5、環保要求:遵守環保規定,不得汙染環境;
6、城市規劃遵守:擺攤位置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影響交通和城市美觀。
綜上所述,擺攤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辦理相應的證件和手續,包括擺攤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和營業執照等。但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個人依法從事無須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則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