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規定: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3%;
2.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空調、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稅率為9%;
3.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的稅率為6%;
4、出口貨物等特殊業務稅率為0%。
壹、增值稅期末抵稅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重大集成電路項目增值稅抵扣返還。
2.退還為生產乙烯和芳烴化學品而購買的石腦油和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對應的增值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抵免的退還。
第二,納稅人須知: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全部為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