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決定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其內容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法律文書,不以告知為目的,而是向申請人明確表示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壹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對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依據招標、拍賣或者審查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經招標、拍賣或者審查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