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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的稅收優惠主要有哪些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定減免稅優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為支持和鼓勵第三產業的發展(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通過轉換經營機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根據產業政策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所得稅。

(壹)農村工業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即農業技術推廣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收入,暫免征收。

所謂農村產前、產中、產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主要是指提供技術推廣、種子供應、植保、育種、機耕、排灌、防病、防蟲、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獲和田間運輸等服務。

(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為各行業轉讓技術成果、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的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其中,信息產業主要包括:統計信息、科技信息、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加工服務;廣告業;計算機應用服務,包括軟件開發、數據處理、數據庫服務和計算機維修與維護。

(四)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6)新設立的第三產業企業從事多個行業的,按照其主營業務(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確定減免稅政策。

所謂新企業,是指從無到有的建立。原企業分成若幹部分,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並後繼續經營,或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或變更企業名稱,不能視為新企業。二是指1994 65438+10月1之後成立。對1993年底前設立的企業,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未到期的,減免稅優惠繼續保留,減免稅期限連續計算至執行期滿。

3.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5年內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企業以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收入,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二)企業以企業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三)新設立的處理和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的企業,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

5.從事技術轉讓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城鎮失業人員超過企業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其計算公式為:

當年失業人數比例=當年失業人數÷(企業職工總數+當年失業人數)×100%。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當年原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其計算公式為:

當年下崗職工比例=(當年下崗職工人數÷企業原有職工總數)×100%。

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失業人員包括失業青年、轉換經營機制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精簡機構的機關事業單位富余人員、從農村轉向非農村的人員和“兩工”解禁人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總數包括在本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和聘用的退休人員。

8.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開辦的工廠、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舉辦的各種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由學校出資、學校管理、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稅收優惠待遇:

將原納稅企業轉變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其他單位投資的聯營體;

(3)學校向其他單位投資舉辦的合資企業;

(四)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

(五)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其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企業。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範圍包括:經國家教委批準並備案的小學、中學、中等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以及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總部批準的軍事院校,不包括電大、夜大、工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民辦學校。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未中途轉入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比例;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合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者經營;

(4)每個殘疾工人都有壹個適當的職位;

(五)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適合殘疾人生理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壹冊”,即企業基本信息表、殘疾職工工作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和使用情況表、殘疾職工名單。

10.鄉鎮企業可以減少應納稅額10%補貼社會支出,而不是稅前提取10%。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興辦的合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

11.經國務院1993批準在香港發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業,暫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9家企業分別是:上海石化、青島啤酒、昆明機床、北人印刷、馬鋼、廣船國際、儀征化纖、東方電氣、渤海化工。

12.12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12政府性基金(費)有: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地方電話初裝費和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13.國營農業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稅。農業企業、事業單位與從事上述行業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的收入,照章納稅。邊境地區貧困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暫免征稅。

14.納稅人在境外遭遇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繼續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在境外舉辦企業或進行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因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局動蕩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取得我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及其他駐外機構證明,依法報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其境外所得稅減征或免征1年。

15.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部分收入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為:

(l)政府基金、基金、額外收入等。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並收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

(二)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不含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批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經財政部批準未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事業單位從其獨立核算業務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獲得的各級政府補貼;

(七)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會費;

(八)社會各界捐贈收入;

(九)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16.海外減免稅。納稅人的境外投資和經營活動,應根據所在國(地區)的稅法或政府規定,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納稅人同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照國家稅法和政府規定取得的減免稅,可以由納稅人憑有關證明予以抵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繳納所得稅。

(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接中國政府對外援助項目、當地國家(地區)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經濟組織援助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經當地政府(地區)免征所得稅的,納稅人可提供相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繳納所得稅進行抵免。

17.高校後勤實體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校後勤實體和其他經濟實體,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享受上述政策。

18.對新建科研機構的稅收優惠。

(1)中央直屬科研機構和省、地(市)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 10起至2003年底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前款所稱科研機構,不包括199910+0之前轉制、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也不包括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三)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科研機構,需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轉制後的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4)轉制科研機構的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歸屬、征管範圍、欠稅處理和稅務變更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國家局轉制科研機構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措施可能會與壹個企業的減免稅政策重疊。在具體實施中,可適用其中壹項最優惠政策,但兩項或兩項以上優惠政策不能累計實施。

19.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費和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0.西部開發的優惠所得稅

(1)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統稱“西部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具體內容

(壹)對位於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至2010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收入達到比例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未按規定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企業,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涉及中央收入1萬元(含1萬元)的,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對在西部地區新設立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內資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運輸企業是指新設立的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經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建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建電力業務的企業。新建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建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水利和水害防治的企業。新設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設郵政業務的企業。新建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建廣播電視業務的企業。

上述企業同時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後減半征收。

上述企業是指投資者建設並經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僅承擔上述項目施工的建築企業,不得享受免征兩年、減半征收三年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3)對於繳納合並稅的企業,應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適用稅率。

21.科研機構轉制享受的所得稅優惠。

根據《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和(國稅發[2000]24號),現就有關補充通知規定如下:

(1)134號文件所列轉制科研機構國家科委[2000]300號自2001起至2005年底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

(二)科研機構與其他企業聯合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持股比例達到50%的,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科研機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與其他企業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持股比例達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或者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設立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低於50%,但兩者合計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照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4)轉制企業中科研機構無形資產價值占股權比例低於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無形資產股權比例超過20%的,超過部分不得作為減免稅股權。

(5)鑒於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政策起止時間不同,國稅發[1999]135號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優惠政策到期後,轉制企業中減免稅政策未到期的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股權比例應重新計算, 以及是否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精神確定。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轉制企業減免稅實行壹次性審批。但在減免稅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轉制企業的持股比例進行年度檢查和核定。比例達不到規定數額的,取消減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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