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 1至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0月2016日至2065438年2月201日,
(壹)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除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職工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與企業派遣的勞務人數之和。
員工人數和總資產從2014開始按月平均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月末)÷2
年月平均值=年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對2014季度已完成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企業,原則上不調整其完成的預繳申報。凡符合上述政策標準的企業,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不符合,可在下壹季度預繳的稅款中抵扣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壹計算享受,並及時填寫退稅申請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提前享受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