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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探析

壹、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

根據諾布斯(Nobes)分類法,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的關系(以下簡稱“會、稅關系”)有兩大模式,第壹類是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統壹模式,即稅收制度對壹國企業會計的影響大於公認會計準則,法國、德國是該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類是以英、美等國家為代表的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分離模式,即會計制度與稅法相互獨立,納稅人在納稅時按照稅法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及其演變歷程

在我國,“會、稅”關系被稱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關系。目前在我國會計理論界比較具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第壹種觀點是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合壹,簡稱“統壹論”;第二種觀點是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協調,簡稱“協調論”;第三種觀點是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適當分離,簡稱“分離論”或“獨立論”。實務中,我國“會、稅關系”經歷了壹個由統壹到分離再到協調的過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稅法決定會計,采用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統壹模式,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在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和1994年現行稅制的確立,使得我國企業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首次出現了明顯差異,拉開了會計和稅法相分離的序幕。1999年初,證券市場上發生了東北藥事件,隨後財政部頒發了16號文件,規定國家財務和稅收不能幹預企業的會計核算。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提出會計制度應與稅收法規盡量保持壹致,不能壹致的就適當分離,可采取納稅調整的方法進行處理。至此,我國的“會、稅關系”處於協調模式下,既堅持分離,同時又盡量協調分離所造成的差異。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分析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標誌著我國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我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仍處於協調模式下,但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呈現出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反之,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成本。而稅法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合並取得的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資產按照合並科目在被合並方的賬面價值計量;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稅法規定企業發生應稅合並,資產按公允價值確認計稅成本;企業發生免稅合並,按賬面價值確認計稅成本。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在期末,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稅法規定公允價值變動屬未實現損益,待損益實現時再納稅或抵稅。

(四)資產減值損失

會計準則規定,在期末,應將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低於部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根據應收賬款賬面余額0.5%計提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當損失實際發生時,才可在稅前扣除。

(五)固定資產折舊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合理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稅法規定折舊方法原則上采用直線法,並規定各類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

(六)無形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研究階段發生支出進行費用化處理,但對於開發階段發生的費用,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允許資本化。稅法規定研究階段發生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線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攤銷年限不少於10年。

(七)分期銷售商品

會計準則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稅法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稅法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計稅收入。

(八)借款費用

會計準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為專門借款利息費用的資本化金額;壹般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所占用壹般借款的資本化率。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九)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宣傳費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按會計準則規定,可以全額扣除。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部分。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壹般廣告費在稅前可允許扣除的比例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部分,超過部分,準許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對新企業所得稅下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關系的思考

會計準則制訂的立足點是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忽視了稅收管理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即明確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強調高質量會計信息的供給與需求為核心,要求財務報告在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同時,應當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企業所得稅法規制定的目的是確保企業所得稅及時足額地被征收,以滿足政府公***支出的需要。由於稅收的征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會不自願納稅甚至會想辦法偷逃稅款,因此在制定企業所得稅法規時,會減少納稅人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以免納稅人少計收益、多計費用。因此,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之間的矛盾加劇了新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

同時,為了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新會計準則不僅註重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則的運用,而且還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這意味著會計人員在準則規定的範圍內有了更多的選擇余地,準則擴大了會計職業判斷的空間。公允價值的運用、商業實質的確定都離不開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而企業所得稅法具有法的嚴肅性,對任何涉稅事項的確認、計量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估計。同時為了便於稅收征管,盡量避免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因為主觀判斷不同而產生爭議,企業所得稅法對涉稅事項的確定更強調法律依據和法律形式。會計職業判斷的運用與稅收法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加劇了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

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差異呈增大之勢,如何協調“會稅關系”,從而降低企業的制度轉換成本、稅收成本和納稅風險等,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如果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之間差異過大,因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而增加的成本也將是巨大的,可能導致納稅人不得不設置不同的賬簿,但我國目前尚不具備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各自獨立的會計環境。因此,現階段加強協調,縮小差異,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之間的適度分離是壹種現實的選擇。(周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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