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指其股份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未上市公眾公司。
持有期:指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轉讓交割前壹日止的持有時間。
二。政策分析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第壹條規定:
個人持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且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部分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示意圖
三。例子
假設A於2010 10 1買入某新三板股票X壹百萬股,公司於2010 1向每名股東派發紅利0.01元。然後:
如果甲方在2010 10 31賣出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01 * 100 * 20% = 2000元。
如果甲方在2010 12 31賣出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01 * 100 * 50% * 20% = 0.1萬元。
如果甲方在2011 12 31賣出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01 * 100 * 25% * 20% = 0.05萬元。
總之,這個政策的核心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長期持有小微企業股票,抑制短期投機。
引用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