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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三板上市時間要多久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非上市公司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流程如下:
(壹)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各中介與公司股東、高管就有限公司擬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事項進行初步的溝通,並初步擬定新三板上市方案,初步與公司股東、高管溝通了解公司的法律、財務及業務情況,初步擬定以××月××日為股改基準日。
(二)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企業申請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的審批時間為5日;
(三)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非上市公司申請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須委托壹家主辦券商作為其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進行推薦。申請股份掛牌的非上市公司應與推薦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協議。
(四)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盡職調查
券商、會計師、律師和企業達成初步的合作意向後,花費1~2周時間做壹個初步盡職調查。律師出具簡要法律盡職調查報告,並就發現的法律問題出具整改方案,會計師完成對公司財務方面基礎性工作的盡職調查,並出具簡要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並由律師、會計師協助公司進行整改。然後,進場開始全面盡職調查、寫公開轉讓說明書。
(五)主辦報價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新三板”的委托時間:報價券商接受投資者委托的時間為周壹至周五,報價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六)協會備案確認
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出具備案確認函的時間為五十個工作日內。
(七)股份集中登記
(八)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
(九)完成股份在全國股份代辦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除此之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時間周期還依賴於企業確定相關中介機構、相關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以及獲得協會確認函後的後續事宜安排。
審批時間短、掛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掛牌轉讓的優勢,從券商進場改制算起,公司股份進入報價轉讓系統掛牌流通壹般需要6個月左右,而股票進入主板或者中小板壹般需要2至3年。如果條件成熟,掛牌後即可進行定向增資,募集資金。
二、新三板法律意見書有哪些內容
新三板法律意見書包括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的確認,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獨立性,公司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公司股本及其演變過程,公司的分支機構、主營業務、主要財產、債權債務、稅務情況等內容。
新三板律師法律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申請掛牌的授權和批準:該部分內容是對公司申請掛牌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性的確認。2013年2月新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不再要求申請掛牌企業需要獲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同意申請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的函》,因此目前在這部分中只需要就公司內部形成的關於推薦掛牌決議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即可。
(二)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體資格:新的《業務規則》發布之後,申請掛牌企業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因此只需要對申請掛牌企業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及其存續時間進行核查。
(三)股份公司申請股份報價轉讓的實質條件:這裏的實質條件指滿足《業務規則》第2.1條所列明的幾項要求,即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4、根據公司說明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三會運作規範,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運作規範。
5、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6、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7、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工商變更:在這部分中主要就公司的發起程序、條件、方式,改制前後的歷史沿革(如有),工商變更登記事項等信息進行說明。
(五)股份公司的獨立性:律師需要圍繞公司的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自主經營能力等方面來核查公司的獨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要情況主要是從資格、出資情況、人數、住所、占總股本比例等方面進行核查。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變: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設立初起時的出資情況、歷次增資情況、股權部分或整體的變更以及股份是否存在質押等信息,但如果其中涉及的某些部分與(四)中的某些部分有重合的話,則可以適當簡化。
(八)股份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股份公司設有分支機構,則在該部分中應對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分公司負責人、住址、經營範圍、改制前後的名稱變化等予以說明。
(九)股份公司的業務:主要描述股份公司經營範圍的前後變更、主營業務及持續經營能力,律師需要對公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十)股份公司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公司的主要關聯方、關聯交易往來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律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的合法有效性進行確認。
(十壹)股份公司的主要財產:這裏的主要財產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知識產權、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及電子設備等。另外,針對財產的權屬狀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上是否有受限制情況等,律師也需要在進行核查後予以說明。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重大債權債務情況主要是指公司正在履行和即將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借款和擔保,重大侵權之訴,重大應收、應付款等事項,律師應對上述情況是否會對公司本次股份報價轉讓造成重大法律障礙,以及是否存有重大法律風險提供專業性法律意見。
(十三)股份公司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律師需要核查公司自設立後至出具法律意見書之日間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兼並、增減註冊資本、資產轉換、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行為。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在這部分中需要說明原始章程的主要內容以及歷次變更的相關內容,同時律師需要核查變更後章程內容的合規性。
(十五)股份公司治理情況:公司三會的議事規則及所作的相關決議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律師同時應對公司的規範運作情況作整體說明。
(十六)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明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及人員變化,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十七)股份公司的稅務:主要包括股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目前公司繳納的稅種及執行的稅率,目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政府補助,律師同時應核查公司依法納稅的情況。
(十八)股份公司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律師應核查公司的生產經營是否有違反環保法規或受過行政處罰,公司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及社會保障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
(十九)股份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該部分應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主要股東、股份公司董監高三類主體發生過的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進行核查。
(二十)推薦機構:律師應核查本次股權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與股份公司及其股東之間是否存有影響其公正履行推薦職責的關聯關系。
(二十壹)律師對股份公司本次推薦掛牌報價轉讓的綜合性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