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會計準則是: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準則概述:
收入準則的修訂,是為了收入確認模式不統壹、特定交易的處理不壹致和與US GAAP不趨同等現實問題。
新收入準則消除了原準則中某些薄弱環節(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為健全的框架體系(控制權轉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確認實務在跨企業/行業/地區和資本市場的可比性(單壹的收入確認模式),同時,改進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準則將原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型,並就“在壹段時間內”還是“在某壹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新收入準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