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三檔為:15%、30%、不準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09]72號文件補充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條件
廣告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對於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企業的扣稅問題,該文件明確,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橫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並將可以由雙方***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壹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但文件規定不含酒類飲料制造企業的,比如現在流行的口味介於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料——果啤就屬於這類情況。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執行期間
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執行期間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該文件發布日期和執行起始日不同,要求從2008年1月1日執行,而文件的發布已過匯算清繳期,納稅人無法在匯算清繳時執行,只能在匯算清繳期過後再按規定重新計算2008年度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因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而涉及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納稅人因此而涉及補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四、廣告宣傳費與贊助支出須嚴格區分
廣告費與贊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是銷售(營業)收入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進壹步明確,根據附表壹(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即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3+8行,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第13至16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
案例解析:
某醫藥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2000萬元,其中:銷售貨物1500萬元、提供勞務180萬元、讓渡資產使用權120萬元、建造合同2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700萬元,其中:材料銷售收入350萬元、代購代銷手續費220萬元、包裝物出租收入130萬元;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為3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廣告宣傳費費支出940萬元,贊助球賽支出60萬元,會計利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25%,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2009年廣告宣傳費計提基數:2000+700+300=30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和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不屬於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不計入基數。
2.廣告宣傳費稅前允許列支數:根據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醫藥制造企業廣告費扣除為收入的30%,扣除限額為3000×30%=900(萬元),實際發生940萬元,形成4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而贊助支出60萬元不得扣除。
3.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該廣告宣傳費支出因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因按照稅法規定,該類支出稅前列支有壹定的標準限制,當期可予稅前扣除900萬元,當期未予稅前扣除的40萬元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其計稅基礎為40萬元。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40萬元之間產生了4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
4.應交所得稅:60萬的贊助費支出應該調整納稅所得額,即納稅所得額為:100+60+40=200萬,200×0.25=50萬元。即交50萬的所得稅。(100+60+40)×25%=50(萬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40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