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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妳對我國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了解多少?

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幹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65 438+05]32號),明確進壹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要求進壹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1.自主創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規定當年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三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最高定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2.減免稅的順序和如何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情況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2014號) 納稅人根據吸納的人數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核定本單位的減免稅總額,從減免稅總額中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大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納稅人實際減征或者免征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核定的減征或者免征總額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其差額抵扣企業所得稅。當年抵扣不足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抵扣。

減免稅總額= ∑本企業本年度每個失業人員工作月÷12×定額。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從吸納失業人員後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大學畢業生如何在畢業年度內辦理就業創業證?

答:根據財稅[2065 438+05]18號規定,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按規定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從事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憑《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公司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企業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77號)規定:對商業企業、服務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在新增崗位中,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新招用半年以上並持有就業創業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按實際從業人數抵扣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如何應對高校畢業生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簡化了程序,將審批調整為減免稅備案管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享受高校畢業生優惠政策後,多久去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時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屬於個體經營的,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持就業創業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於企業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納稅人應當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次月,持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單位吸納失業人員證明》、本年度持《就業創業證》從業人員實際工作時間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如何計算減免稅?

答: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或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65 438+04]39號文件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減免稅限額按實際月份折算。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8.退役士兵創業優惠政策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42號)進壹步擴大了支持範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均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通知還取消了對個體戶的行業範圍限制,從事酒吧等娛樂行業的個體戶也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優惠內容為:三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達20%。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 10至2016 12 31。

9.退役士兵就業優惠政策

財稅[2014]42號規定,對商業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主體,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扣除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 10至2016 12 31。

10.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三年。新辦的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60%)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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