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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取證時可以依法采取的方式。

行政復議依法取證的方式有: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現場勘驗。

1,書面證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書面證據是最常見的取證方式。申請人可以提供與行政行為有關的文件、信函、合同和憑證,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處理不當。

申請人應當詳細陳述其在行政復議申請中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並提供相關書面證據。這些證據應當真實合法,與行政行為直接相關。申請人也可以在申請書中列舉證據,方便行政復議機關查閱和審查。

2.口頭證據:

除了書面證據,口頭證據也是行政復議的壹種取證方式。申請人可以通過口頭證言或者證人證言陳述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口頭證據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證人或見證人,並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傳喚和詢問。

申請人在口頭證據中應當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證人的身份和證明能力,證人應當具有直接了解和理解行政行為的能力;二是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和可信度,證人的證言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

同時,還有口頭證據的記錄和保存。行政復議過程中,應當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並妥善保存,以備日後查閱、調取。

3.現場檢查:

在某些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以獲取更直接的證據。實地查看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與行政行為直接有關的場所物體或者現象進行實地調查和觀察。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現場檢查,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決定自行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需要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組織,以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證據的真實性。行政復議機關在現場檢查時,可以拍照、錄像等。做好記錄,作為以後復查和裁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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