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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和發票有什麽區別?

首先,單據的範圍很廣,包括各行各業用來記錄經濟業務過程或結果的壹種憑證,如電話費、水電費、提貨單、快遞單等等。發票既是壹般憑證,又是特殊憑證,由國家統壹監管、管理、使用和回收,並受相關發票管理制度的約束。

其次,壹般單據主要用於各行各業內外,由行業根據自身經濟業務需要進行管理和使用,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不能作為經濟業務產生後費用報銷的依據,而發票是壹種可以作為費用報銷唯壹憑證的單據。

再次,開具發票時,需要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繳納壹定的稅費,而通用單據則不用。另外,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據、繳款書、罰款、非稅收入、定額發票、醫藥費等單據,可以直接記為報銷發票。

最後,遺失單據可以補齊,遺失發票的處理需要依據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證件主要是對買賣雙方經濟行為的約束,發票主要是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繳納稅款和財務賬目的約束。壹旦經濟業務結算涉及現金或轉賬,依法索要發票是公民的權利和業務。

另外請參考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587號2010)和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例如,在實施細則中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處罰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決定;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公告,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的違法發票。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場所、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見國家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打擊力度。

綜上所述,在我們的日常經濟活動中,要認真區分發票和憑證的作用和使用範圍,遵守發票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規避企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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