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幹旱、暴雨(雪)、寒潮、雷電、冰雹、低溫、霜凍、連陰雨、大風、大霧和高溫等造成的氣象災害開展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研究和防災、減災的活動。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健全氣象防災減災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防禦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具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評價、雷電防護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同做好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第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安全生產監管、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教育。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 防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防禦應急基礎工程建設。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素,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內容包括:
(壹)防禦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二)災害發生發展規律、現狀及其趨勢預測;
(三)災害易發區域、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防禦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五)防禦措施和保障機制;
(六)防禦體系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有關部門編制的區域性、流域性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應當適應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並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專項應急措施。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的綜合監測、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應急氣象服務等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設立警示標識或者建立監測點。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幹旱監測設施及水利工程建設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進農作物種植結構,選育耐旱品種,並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科學防洪、蓄水,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