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完善年度預算控制模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預算審查的重點要從平衡狀態和赤字規模擴大到支出預算和政策”,以解決預算執行中片面追求預算平衡帶來的“順周期”問題:在經濟放緩時,稅務機關為完成稅收任務而征收過高的稅收,不利於經濟復蘇;經濟過熱時,收入任務容易完成,有“應收”,助長過熱。
新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由收支平衡和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轉變,同時收入預算由約束性向預期性轉變,明確各級政府不得向征收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目標。這壹規定為深化年度預算控制模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迎來了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的深刻變革。
二是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根據三中全會決定“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的要求,新預算法第十二條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同時,新預算法確立了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通過基金的轉入、轉出,調節預算執行中因收入短少和收入超收造成的預算資金余缺。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的相關規定有利於保證財政政策的可持續性和預見性,也為今後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多年滾動預算提供了依據。
三是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根據三中全會關於“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制度”的決定,新預算法對各級政府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按年度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提出了明確要求。政府財務報告作為綜合反映政府財政狀況、運行情況和長期財政可持續性的綜合性年度報告,是反映政府財政狀況的股票“財產”,將與預算報告相協調,反映政府各項職能和資金的績效。新預算法的原則為今後各級政府建立全面的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