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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稅法的發展進程

70年來新中國稅制改革的歷程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國民經濟恢復與社會主義改造時期

1949年到1952年是國民經濟恢復時期,這壹時期稅制建設的指導思想集中體現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綱領》第四十條,即“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了《關於統壹全國稅政的決定》的通令,決定以《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作為今後整理和統壹全國稅政稅務的具體法案,建立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稅務機關並立即執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以及相繼頒布的各稅種實施條例,配合以計劃、會計、統計、監督檢查等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近代以來中國稅政不統壹的局面從此宣告結束。

1952年底,中國恢復國民經濟的任務已經勝利完成,黨中央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提出了兩項相互聯系的基本任務,壹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二是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壹時期,稅收制度不僅承擔著為國家的重點建設籌集資金的任務,也是促進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工具。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隨著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國家為主體的財政分配關系也深入到經濟社會運行的各個領域並成為整個國民經濟從宏觀到微觀的組織者。這壹時期,來自國營企業的收入取代稅收收入成為財政收入的主體,稅收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顯著下降。

計劃經濟時期

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後,由於國家可以直接控制國營企業和通過價格機制間接獲取集體經濟的利潤,計劃經濟體制下稅收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大大弱化了。此時稅收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對集體經濟征稅,包括農業稅和城鎮集體經濟稅收,以體現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的差別;二是在全民所有制內部,稅收作為指令性計劃的輔助手段,對計劃價格機制運行中不同行業、不同國營企業的成本和利潤進行進壹步調節。

這壹時期的稅制建設在理論上受到了“非稅論”“稅收無用論”等影響,在實踐中則表現為過分簡化稅制,稅收在財政收入以及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均處於下降趨勢,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受到沖擊。稅種越來越少、稅制越來越簡單,稅收的職能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改革開放初期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中國開始了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其中,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是財稅體制改革,這壹時期的稅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壹是為適應改革開放吸引外資和多種所有制並存的格局,開始建立涉外稅收體系和改革國內稅制。1978年~1992年,經過10多年的努力,從所得稅到流轉稅、財產稅,從稅法到細則,壹套比較完整的涉外稅收制度初步建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所有制格局的變化,國內稅制也進行了重大調整。

二是在對企業放權讓利和推進國營企業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公有制實現形式的背景下,通過稅制改革推進國家與國營企業分配制度的改革。1983年和1984年分兩步實施的利改稅和1987年的“稅利分流”改革是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財政分配體制的重大改革,為企業自負盈虧,成為相對獨立商品生產者奠定了制度基礎。

由於理論和實踐中對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並不清晰,這壹時期單純以“放權讓利”為指導的改革思路造成了在國家、企業和個人分配關系上,國民收入過多向單位和個人傾斜,稅收制度的收入功能有所減弱;而在財力緊張的背景下,各政府部門、機構采用各種方式創收,導致各種預算外收入和非稅收入泛濫,稅費關系亟待調整。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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