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定征收。即對生產不固定、賬務不健全的納稅單位,由稅務機關依據其生產設備、從業人員和正常條件下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其產值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或對其經營項目查定營業額和利潤額),依率計征的壹種征收方式。
3、定期定額征收。即對壹些營業額和所得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個體工商戶,經過自行申報,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營業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合並征收的壹種方式。
4、代征。即稅務機關委托某些單位或個人代為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在征稅工作中,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貨物和應稅財產進行查驗登記。對於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人或預繳壹定數量的納稅保證金,限期進行納稅清算,超過期限未進行納稅清算的,由其保證人負責繳納稅款或以所預繳的的保證金抵繳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