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稅是出版商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壹種形式。這裏面有壹些模糊的概念。包括國家出版局的文件。既然稅收只能由國家權力機關征收,那麽正確的名稱應該是版權費。如果是稅收,就必須上繳國家。稿費中扣除的費用,是出版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國家扣除的應由作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通常稿費作為壹次性收入收取,按照總額的20%上交稅務機關。以下是國家出版局關於稿酬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出版文字作品付酬規定(1999)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僅適用於在紙質媒體上發表的文字作品。第三條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依照本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四條稿酬的支付可以采取基本稿酬加印數、提成或者壹次性支付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刷稿酬是指出版社根據作品的字數向作者支付壹定的稿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書的份數向著作權人支付壹定比例的基本稿酬(即印刷稿酬)。壹部作品再版,只支付少量稿酬,不支付基本稿酬。
版稅是指出版社以圖書定價×發行數量×版本稅率的形式支付給作者。
壹次性付酬是指出版社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和經濟價值計算稿酬,壹次性支付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