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事實,公平公正,以善意為目的。
(2)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正當目的為出發點。
(3)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合法行使。
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平、善良、合理。
正義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公共利益,做到“同樣的情況用同樣的方式處理,不同的情況用不同的方式處理”;善意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該是出於善意,而不是尋求報復;合理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符合人的正常思維,是出於壹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為了符合社會的客觀規律,比如責令當事人去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要看數量,不是幾分鐘就能完成的。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有選擇的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壹種客觀存在,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在規定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時,必須符合事實的具體原因,采取公平正義的原則和態度,以正當目的為出發點,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