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 行政處罰 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麽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從執法實踐來看,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考慮: 壹、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同時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二、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三、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 法規 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四、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 證據 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 訴訟 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五、程序出錯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的程序出現錯誤時,如檢驗報告送達後未滿15日或責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或對責令整改未到期就處罰提出異議,致使該案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 管轄 錯誤 如果發現因沒有 管轄權 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