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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通知書》寫明了申辯的期限。

法律主觀性: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行政機關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其強制執行申請的期間。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解釋法、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非訴案件時,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期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壹)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被告知行政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時間計算方法為,自當事人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為屆滿日(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訴訟期間為六個月,原行政訴訟法為三個月),自屆滿日次日起三個月內,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未告知起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六個月為期限屆滿日,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兩年內行使訴權。(三)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六個月屆滿,自屆滿之日的次日起三個月內,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期限為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不超過5年。(四)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逾期的。因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自因當事人自身責任以外的原因導致人身自由消滅或者恢復之日起六個月屆滿。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三個月內,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五)行政復議終結。法律規定行政復議為最終救濟程序,當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內未申請行政復議的,本案時間計算方法為:自當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為期限屆滿日,自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三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司法機關也會采取壹定的處罰措施,但也會根據罪行和嚴重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罰。情節較輕的,壹般會給予行政處罰。法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犯罪嫌疑人未及時服刑,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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