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抗辯期限多長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但《行政處罰法》並未明確規定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2、適用簡易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應當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因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為了保證執法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沒有必要設置時限。3、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規定陳述和申辯的期限。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對程序的要求更嚴格,案情更復雜。基於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應當給相對人留出壹定的時間進行陳述和申辯。在執法實踐中,大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和申辯的時限規定為壹至三天,少數部門規定為三天以上。我認為處罰機關參照聽證權利的期限,為對方當事人預留三天的陳述和申辯時間較為合適。二、當事人行使申辯權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的行使貫穿於行政處罰的全過程。首先,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對違法行為和事實的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和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事實和理由。意見正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其次,在壹般程序中,只要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隨時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應當將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壹。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行政處罰。三是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有的執法人員執法霸道,只允許我處罰妳,不允許妳說不。否則依法應該罰款50元,結果被罰款100元。該條規定是對部分執法人員此類違法行為的具體規定。在我國相關行政處罰後,受到處罰的當事人可以對此類處罰進行相關抗辯,我國行政處罰的抗辯時效壹般為3天左右。需要按照這樣的程序來處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的處罰部門也應該按照這種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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