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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四張清單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四張清單”,是指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從重處罰事項清單。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是行政處罰“四張清單”的實施主體,其中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既是實施主體,也是編制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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