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是指城市房屋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的市區和鎮,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四條青島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管局設立的房屋產權登記監督機構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範圍內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的統壹管理。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房屋產權的統壹管理。第五條城鎮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壹)負責城鎮房屋產權登記和產權轉移、變更、註銷登記及典當、抵押等權利登記;

(二)依法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三)測繪城市房屋;

(四)負責城市房地產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和利用;

(五)負責實施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業務,根據需要做好城市房屋產權總登記和核實工作;

(六)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條實行城市房屋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壹致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產權管理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持有土地使用證,應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新建、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提交建築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平面布置圖、工程驗收合格證、房屋竣工圖等。;

(二)購買住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和所售房屋的平面圖,以及契稅完稅證明;

(3)捐贈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原件、贈與或遺贈文件和繳納契稅的租賃憑證;

(四)交換房屋的,雙方交換房屋所有權證、交換房屋協議、契稅繳納憑證;

(5)繼承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文件和契稅完稅證明;

(六)房屋分割的,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分割文件、契稅完稅證明;

(七)抵押、典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署的協議和契稅完稅證明。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房屋所有權人還須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第九條新建、翻建、改建、擴建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或者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財產分割、抵押、典當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自有關文件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第十條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公有房屋產權登記,必須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辦理私有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第十壹條* * *有房,* * *有人應* *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 *房屋所有權允許分割,單獨登記,但確實難以分割的除外;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的,應當維持同壹土地使用權。第十二條新建商品房,房屋開發經營單位必須憑批準的有關文件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銷售商品房(含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應當在商品房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登記,單位必須使用全稱,個人必須使用本人身份證姓名。

按照有關規定更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更名或者更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外,禁止轉讓、變更或者設定他項權利;

(壹)在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範圍內,實施城市改造規劃的;

(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範圍內;

(三)其他法律禁止轉讓、變更或者設立其他權利的。

  • 上一篇:硬幣經濟
  • 下一篇:清正廉潔小故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