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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的程序

法律主觀:

關於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的回答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

法律客觀: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隨後,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後規定了聽證制度。以下僅對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作壹些介紹。壹、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征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壹般程序中的壹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壹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壹般程序如下圖: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壹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壹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3)較大數額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對公民罰款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的罰款規定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將導致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後果。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持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壹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舉行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二)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壹並移送。(三)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五)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六)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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