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有哪些規定?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政府部門依法設立的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直接主管該組織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壹名稱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對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受理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這種復雜的情況,壹般人往往很難理解。他們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轉送。這是壹部行政復議法,是為了讓申請人先申請,方便人民群眾,而不是讓老百姓處處覺得不方便。出於同樣的目的,還規定盡量減少行政復議案件的異地審理,方便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由現行的十五日延長至六十日;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
壹般來說,行政復議案件比行政訴訟案件多才合理。但據了解,《行政復議條例》實施後的前五年,全國行政復議案件總數不足1.5萬件,低於同期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總數。據某省政府法制局調查,該省每年的信訪量約為6萬件,其中25% ~ 50%與行政侵權有關,預計至少有654.38+0.5萬件可以成為行政復議案件。事實上,該省各級行政機關每年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不超過2000件。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下降的原因很多,但申請行政復議的規章制度很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不方便。所以這次制定行政復議法,特別註意堅持便民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壹條
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