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十九條、三十條確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即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而做出的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根據其效力分為壹般行政復議決定和最終裁決。
壹般行政復議決定即普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壹般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並非最終結果,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裁決是國務院作出針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委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裁決;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
1、壹般行政復議決定案例
陽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陽復決字20104號
申請人:靳xx,男,57歲,漢族,陽泉市郊區xx高溫材料廠廠長,地址:陽泉市郊區河底鎮葦泊村。
委托代理人:王衛洲,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陽泉市郊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楊x 職務: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依法向本陽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陽泉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5月17日受理並立案。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以申請人廠區位於陽泉市政府三城同創規劃的公路通道兩側綠化用地範圍為由,規避國家征地審批程序,通過行政強制等各種非正常手段,要求申請人交出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應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三城同創事關全市大局,綠化公路兩側是為河底鎮葦泊村廣大村民的公***利益而實施的公益行為,葦泊村是三城同創的實施者,廣大村民和駐地單位企業是三城同創的受益者。因此葦泊村在履行相關民主決策程序後,報請被申請人依法收回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是履行法定職責。
經書面審理,本陽泉市人民政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行使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原批準用地的郊區人民政府。所以,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之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陽泉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陽泉市人民政府(章)
二○壹○年八月壹十七日
2最終裁決 案例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
行政復議裁決書
國復[2012]57號
申請人:棗莊市xx塑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北留路南側店韓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請人:李xx
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山城辦事處後南莊村10號
被申請人:山東省人民政府
住所:濟南市府前街1號。
法定代表人:姜xx,省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棗莊市山亭區2009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0]202號,以下簡稱魯政土字[2010]202號批復),向被申請人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經被申請人作出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後,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本機關申請最終裁決。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在原級行政復議過程中,原級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不服魯政土字[2010]202號批復申請行政復議壹案主要事實的審查存在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裁決如下:
壹、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本裁決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行
政復議專用章
二○壹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