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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後,因申請人同壹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可以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終止:

(壹)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後,因申請人同壹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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