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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聽證制度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符合《執法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依法組織的聽證活動。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構為查明案件事實,組織並聽取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和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活動。行政復議機構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聽證。第四條本制度所稱聽證員是指行政復議機構中負責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和組織聽證的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組織和指揮聽證活動、主持聽證會議的聽證員。本制度所稱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前款所稱代理人,是指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和受當事人委托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的人,包括本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和其他親屬或者當事人委托的人員。前款所稱“其他有關人員”是指證人、翻譯人員、勘驗人、鑒定人以及其他與聽證有關的人員。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舉行聽證: (壹)申請人要求聽證,行政復議機構同意聽證的;(二)案情復雜、重大、疑難的;(三)社會影響較大的;(四)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應當舉行聽證的。第六條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在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依法答辯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後進行。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審查證據,查明事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七條行政復議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第八條聽證結束後,聽證員對行政復議案件相關問題有重大分歧的,應當進行表決,並將不同意見和表決結果報行政復議機構領導決定。第九條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人數應當為奇數,不得少於三人。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在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中確定聽證員,並指定其中壹名聽證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活動。聽證員應當在聽證前認真審閱案卷,分析案件爭議焦點,制定聽證提綱。第十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決定聽證員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向聽證參加人送達相關通知和材料;(二)詢問聽證參加人行政復議案件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三)決定通知證人和第三人參加聽證;(四)決定證人出庭作證和聽證參加人補充證據;(五)決定延期或者終止聽證;(六)對案件的有關重點、焦點問題是否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補充的證據是否需要質證作出決定;(七)維護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責令其退出聽證場所。第十壹條聽證書記員1人,負責制作聽證筆錄。聽證員和書記員應當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第十二條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二)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三)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4)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向被申請人、第三人、證人提問有關案件和證據的問題;(五)核對聽證筆錄。綜上所述,以上是對行政復議決定聽證範本的說明。行政復議聽證是壹項國家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解決行政爭議的手段,是中國公民不可或缺的法律武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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